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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发商不得以未缴维修金为由 拒绝协助*

2006-9-30 10:23:21
购房者依照约定缴纳购房款后,开发商却以未支付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为由,拒绝协助购房者*。近日,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一案例作出终审判决:购房者缴纳维修基金和开发商协助*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,开发商拒绝协助*构成违约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2002年11月,陈先生与福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陈先生缴纳25.5万元购房款,房地产公司须在2003年9月30日交房,并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将购房者*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。双方还约定:陈先生缴纳的购房款不包括管道煤气、设备设施维修基金和有线电视等费用,这些费用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。合同订立后,陈先生依照约定缴清购房款,开发商也在规定日期交付房屋。

  2004年10月底,开发商获得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总登记,并向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金会交纳小区维修基金46万余元。2004年11月,开发商通知小区各业主,按各自实际购房总价的2%缴纳维修基金后,才能*。由于陈先生未按照要求缴纳维修基金,开发商一直不肯出具购房*和购房证明,陈先生一直无法*。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开发商协助其*,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
 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,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、有效,陈先生按照约定履行了交款义务,开发商在收款后有义务出具购房*和购房证明,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按期*,开发商构成违约,应承担立即协助*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。开发商提出购房者未缴纳维修基金因此拒绝协助*,没有法律依据。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修基金等费用由购房者另行缴纳,并且购房款和维修基金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款项,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,不能混为一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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